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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台] 新政:2016年1月起因病致贫一年最高救助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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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6 17: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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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政局11月25日发布《关于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2016年1月起,将医疗救助范围扩大到因病致贫家庭,全年最高救助金额达8万元。这是本市首次实现救助认定标准从“收入”向“刚性支出”的转变。新规将于2016年1月起正式实施。
医疗救助范围
  新规实施后,医疗救助范围将不仅包括城乡低保、低收入患者等社会救助对象,还包括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等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也被纳入到医疗救助范围。”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解释。
  依据新规,这些普通居民家庭因家庭成员罹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在本市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过各种保险支付后,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可由各区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十五类重大疾病可申请救助
1 恶性肿瘤
2 肾透析
3 重性精神病
4 I 型糖尿病
5 先天性心脏病
6 白血病
7 血友病
8 再生障碍性贫血
9 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一致)
10 耐多药肺结核
11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12 急性心肌梗塞
13 脑梗死
14 甲亢
15 唇腭裂

救助金额
  新规规定的救助金额为,经各种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的家庭合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3万元(含)以下3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40%、5万元以上50%的比例分段给予医疗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为8万元。
因病致贫医疗救助认定条件
  救助前,申请人需经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才能进行是否属因病致贫情形的认定。
  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因病致贫医疗救助认定条件:收支水平认定条件,即在上一自然年度内,申请家庭总收入在扣除重大疾病的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同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即家庭拥有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24个月之和。其他财产情形应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相关规定,例如没有多套房产、没有证券或小汽车等。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打破了以往只将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为审核认定惟一条件的传统救助认定模式,首次实现了救助认定标准从“收入”向“刚性支出”的转变,对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家庭实际困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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